个人资料保护法令 (PDPA) 通告

诠释

除非本通告中明确说明或上下文另有要求,否则《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》第4条下的术语解释应适用于本通告。

适用范围

收集和处理的个人资料

本律师楼或数据处理员所收集和处理的个人资料或可包括您的姓名、偏好名称、性别、种族、出生日期、年龄、照片、国籍、身份证号码、护照号码、婚姻状况、联络详情、就业信息、财产详情、银行账户、银行设施以及任何其他为实现以下第4段所列目的而适当、必要或相关的数据

收集和处理个人资料的目的

本律师楼或代理数据处理员收集和处理个人资料的目的,包括但不限于:
  1. 验证您的身份并与您进行沟通;
  2. 向您或本律师楼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;
  3. 便于账单处理与款项收取;
  4. 确保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;
  5. 维护本律师楼的权利或防御索赔、投诉或争议;
  6. 支援本律师楼的日常营运和行政管理;
  7. 维护内部记录管理;
  8. 预防、侦测或调查犯罪活动;
  9. 根据法律或相关机构的命令或指示,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,作出法律要求的披露;及
  10. 任何与上述目的相关、附带或为进一步实现上述目的的合法用途。

个人资料的来源

本律师楼或代理数据处理员所收集和处理的个人资料,或可源自于您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不时以任何方式提供的信息,以及从可靠来源(无论是政府、与政府相关的机构或其他来源)所获取的公开数据。

个人资料的披露

  1. 任何由您指示或同意的人士;
  2. 在提供本律师楼的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人,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、政府部门、法定机构、与政府相关的机构或公司,以及金融机构;
  3. 为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所涉及的任何人;
  4. 为行使本律师楼的权利或防御索偿、投诉或争议所涉及的任何人;
  5. 本律师楼所指定代为处理个人资料的数据处理员;
  6. 本律师楼的顾问、律师、会计师、审计师、保险公司,以及任何其他受保密义务约束的专业顾问;
  7. 本律师楼根据正常业务需求或适当情况,指定的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及产品供货商。

不提供个人资料

  1. 您无需提供任何您不愿意与本律师楼分享的个人资料。
  2. 您可限制本律师楼处理您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方式。
  3. 您可以撤回对本律师楼处理您所提供个人资料的同意。

个人资料的安全及存储

查询及更正

本律师楼的联络方式

倘若您有意撤回您的同意、限制本律师楼处理您个人资料的方式,或请求查询或更正您的个人资料,您可以提交您的书面请求,并寄送至本律师楼的数据保护主任,地址如下:

吉隆坡办事处

Level 9, Menara Bangkok Bank
Berjaya Central Park
No. 105, Jalan Ampang
50450 Kuala Lumpur
电话号码: 03-2181 9999
电邮地址: [email protected]

芙蓉办事处

F2/11 & F2/12, 2 nd Floor
Lucky Plaza Jalan Dato’ Lee Fong Yee
70000 Seremban Negeri Sembilan
电话号码: 06-7629675
电邮地址: [email protected]

吧生办事处

No. 45-47, 1 st Floor
Jalan Kapar
41400 Klang
Selangor Darul Ehsan
电话号码: 03-3342 8393
电邮地址: [email protected]

八打灵办事处

No. 3, 1 st Floor, Jalan SS23/15
Taman SEA, 47400
Petaling Jaya
Selangor Darul Ehsan
电话号码: 03-7880 1212
电邮地址: [email protected]

修订

本通告可随时被修订、调整或更新,建议您定期访问本律师楼官方网站,以获取最新相关信息。若您在本通告修订、调整或更新后,继续使用本律师楼提供的各项服务、浏览本律师楼网站或保持与本律师楼的联络,则将被视为您已同意并接受经修订、调整或更新后的通告内容。

语言

如果本通告的英文版与其他语言版本之间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,则以英文版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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